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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5.5.3 三、《张和声家族文书》

三、《张和声家族文书》

张和声是清末民初一位香港华人牧师,张和声文书属于民间经济类文书,内容包含土地买卖、分家阄书、遗嘱等财产权利转移的私文书。所处理的财产,包括他在香港、东莞乡下所购置的田产、房产、股份。这类经济契约文书多少反映出他以香港为基地,在珠江三角洲的经济活动。[129]这些财产权利转移的文书中,涉及女性一生分别是“女儿”、“妻子”、“女性尊长”三种阶段的权利的记录,是民间妇女参与经济的史料。

张声和家族文书以分家书、遗嘱为主,规范着张声和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力关系。涉及张声和与他儿女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多,大多涉及的是张声和与其他族人的财产关系。表示张家也和一般的中国大家族一样,财产关系以族人之间的关系为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经济类文书比较不常出现的女儿身份,在分家书或者遗嘱内,会叙述到女儿的权利继承问题。

分家具体实施办法,以数子均分为原则。未出嫁的女儿是没有分财产的资格,最多只是分到同辈男子聘财的一半,充作嫁奁。[130]妇女的财产所有权,以“妆奁”为大宗。在家族共财体制下,妻子陪嫁妆奁是不列入家族共同财产之内,所以分家的时候,也就不在分家财产清单之中。[131]妻财是共财制下的例外,嫁妆属于个人私财,得以自由处分。嫁妆的处分权利归属于娘家还是婆家,则以婚娶决定的时候,男、女双方家庭的约定为主。为了避免日后横生纠纷,破坏双方和谐,妆奁有专门的文书纪录,作为凭证。对与女方来说,妆奁是用来确保女儿婚姻、生活的经济保障。妆奁权利归属,约定内容具有弹性空间。官方也认同两方约定俗成的内容,以契约为凭,并非单方面的以夫家为权利主体。

根据张声和的两次遗嘱,对于女儿权利的规范,女儿在家庭内无法像儿子一般地继承财产,但可以从财产的租税收入当中得到一定的收益。照顾没有出嫁的女儿,更是确保她后半辈子生活无虞:

此业永远合一,每份只得派息。派息之加减,视出息之厚薄。只派八成,二成留为养育福道妹。至终身,然后归众。[132]

女儿不能拥有产业的所有权,却可以得到家庭产业的收益权。享有一定的收益。即便是在女儿出嫁以后,仍然可以在娘家享受一定的权利。遗嘱对于女儿的权利,规范得更仔细,养赡父母那一份家产,在父母逝世之后,分别派由媳妇与女儿领取使用:

父母身后一份之息(十开),一半长房得二(长媳收),二房得一(二媳收),三房得一(三媳收),长孙得一,其外一半归于六女均派。迨六女无一在世时,则收回此半份,赏赐我子孙之传道职者。[133]

只是,这种权利只局限于女儿本身,不能溯及女儿的下一代。珠江三角洲这一带,对于奁田的处分习惯原则[134],与闽南习俗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