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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5.2.3 三、苗族女性的劳力贡献

三、苗族女性的劳力贡献

贵州原住民将林业生产视为经济生活主业,共同经济活动促使其必需性明确界定空间。标示确实山区空间,这种空间感有助于提高族群认同,并抵御外族入侵。经过对于苗族这个与汉族两种族群,不同时期产生的反复离合聚散的动态状况,以时间为坐标,讨论空间里面生活女性生存心态,苗族女性的自由选择权,大于其他地域社会。

山林契约代表这种经济交易受到买卖双方的认同,才能够将权利、义务界定清楚。探究苗族对契约的重视,也可能是因为山林经营资金庞大,往往并非一家一业所能够独资经营,往往涉及多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采用契约规定,有利于规范。光绪二十四年(1898)寨约:

不准偷田园、谷菜并杉木油树。窃我地方山多田少。谷菜固是养命之源,杉木亦属资身之宝。[63]

由于现实上的需要,属于少数民族的苗族人,也慢慢地接受用契约文书来约定权利与义务。

如果产生纠纷,就拿着契约到官府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政府接受民间汉人、苗族所签订的契约,介入调解民间自然形成的契约纠纷过程,政府与民间互相认证行为,代表官府将苗族一步步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从明代以来,国家统治权力一直延至在贵州清水江下游一代边缘地区,在官员眼中,是未开发地区。受限于山区地形环境,政府公权力迟迟不能施展。直到渐渐将苗族进入汉人货币经济体系,国家公权力才真正产生影响力。可见利用货币经济使苗族普遍受惠,发挥国家统治力量于无形之中,比起武力的征服更加有效。

苗族的两性关系,在有特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与历史背景下,形成特有的社会生活习惯与社会意识,使得苗人两性关系存有族群古风一面,又有变异的汉民族文化横向渗透的一面。女性劳动力对家庭经济贡献匪浅,也导致女性角色不容忽视。《黔记》“蚕事”条:

遵义蚕事最勤。其丝行楚蜀闽滇诸省。村落多种拓树。茧客至春时,买其树放蚕于上。茧成来收取之广车。程乡茧亦遵义丝也。居民无男妇大小,手中辐持一捻丝坠子。余莅郡时见执事役伺应之暇,就怀中取木坠子捻丝不辍,可云勤矣。[64]

苗人女子不若中原女子般柔弱,拥有较大空间活动自主权,《黔记》“女性交游”条:

前胡遍生山谷间,春初吐叶,土人采为菜,味极香,俗名罗鬼菜。又名姨妈菜。黔中妇女好游相识,即通往来呼为姨妈,饭则必设此,故名。[65]

苗族女子直接从事治理家务,并参与贡献劳动力,涉足社会经济活动,决定了她们活动空间的部分自由。苗族经济类契约跟理辞叙述,男女两性角色有新的诠释。男性界定权利、义务的角色,跟父系社会习惯以男性为主要契约书写对象的思考模式不同,女性在社会习惯书写上,也拥有异于汉族妇女角色的文字形容。这个书写模式,颠覆惯常掌握书写权力的男性思考,从中间可以嗅到新两性关系的转变,找到性别研究新契机。

社会学者在解释女性社会地位的时候,多以阶级、劳动力、生理差异,来说明女性受到不平等待遇。如果单纯地从女性谨守的传统规范内容去讨论,女性在父权社会机制之下,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体现在提供物质基础与传宗接代的功能里。如此一来,权力关系成为主掌着两性关系的基本架构。纯就当时女性的从属地位作描述,无法摆脱女性劳动力,被剥削与丧失自我意识的形象。本节无意介入这场女性劳动力,是否被剥削的论战当中。苗族妇女到清代末期,被物化的情况日趋严重。从宣统元年(1907)一纸《休妻字》[66],休书字样中的“自休自卖”,契尾还有“立售”两字,呈现浓厚父系思考形式。

签订契约此一行为,是女性跟场域所互动出来的关系,女性的生存心态在契约文本中,实践出自我的存在。正史官方数据很少记载妇女生存活动记录下,多方面发掘保留在民间的数据非常必要。诸如:契约文书、族谱、碑刻、杂记等,这类数据不仅能够补充正史记录的不足,也可以作为民间生活真实面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