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从书写女性到女性书写
研究女性应该正视“女人”,以重新诠释女人为范畴。身为一个女性历史研究者,在这种研究过程中,饶富女性生活想象力,以贴近女性的性别优势,研究书写女性生活的历史资料的同时,得以用不同与过往历史书写的性别角色差异取向,将女性生活史料重新诠释。
庶民妇女生活史研究在中国向来偏重以政治、和上层为历史主流的领域中受到排挤,被归类为他者或异类。身为女性身份,在研究过程里,与历史材料对话,不可否认地,极力隐藏自我性别的自以为是客观立场,却更表现出这种性别经验有可能激发一种救赎式的心理。这种心理,其实,就是一种要求被接受或同化的欲望。当然,遭到排挤的经验,也可能引发竞争。导致最后形成学术立场的性别身份显著与不协调。伪装忽略研究者性别身份的写作立场,时至今日要很诚恳的面对女性书写文本的必然与必要性。
女性研究不需要把所谓的理论排除在外,理论系指一种全面、普遍性的分析语言,整合各方数据而成。不可讳言的,有可能将社会某阶层的女性排除在外,例如:边陲地区(像沿海女性生活)、非主流社会容忍的女性(三姑六婆、专业妇女工作者等)、不识字的民间一般妇女,尤其容易受到理论研究忽略。另一方面,理论为了弥补研究中的排他性,偶有可能将历史的偶发性社会关系,误认为历史的必然性。因应这样的研究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以实证数据为基础,针对特定地域社会问题,作出解释与论证。而论证行为目的,就是要解决理论的整体适用性问题,并非对社会整体性作解释,这也就是在书写女性生活史的时候,案例研究分析的必要性。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ior)对性别界定的名言:
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One is not born,but rather becomes,a woman.)
所谓的“男”与“女”观念,是在日常生活之中不断演练后形成的。事实上,性别包括“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两类,女性研究者不应该拘泥前者而刻意忽略后者,这容易造成研究偏差。
身为一个历史研究者,并不想玩弄阴阳性别的符码,只是想透视日常生活的现象,重新诠释男性掌握的历史,并思索清代以来女性们的生活内涵,无论她们是自愿或者非自愿的,过着毕生所追求的模式,或者被迫不得不顺应环境所过的生活模式。
西方世界女性主义为了将“女性”重现于历史,使历史不再仅是男性的历史,不断努力突显“女性”地位的时候,也就是逐渐把“女性”这个身份以连贯性、单一性的方式建构起来。虽然的确建构历史研究中的“女性”主体,却也因而让“女性”的概念单一化,从而失去时间性,忽视“女性”这个范畴是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变化。到底女性的性别本质是否陷于父权社会体制,呈现普遍化的形象,这个问题在今日已经逐渐厘清,被性别研究者所扬弃。本节思考的问题就是:到底女性有无任何先验于受压迫情境的共同本质?这里头的社会历史结构与女性特质本身得做一个厘清,分别界定。才能够研究女性的本质内涵,而非与社会父权结构苦苦纠缠不清。
对于作者来说,从不讳言性别是造成研究动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探讨中国古代民间妇女生活史,一直是身为女性历史研究者的天命。正因为书写历史的女性在中国历史上很罕见,女性生活史料付之阙如,历史女性形象无从架构,所以从研究一开始,作者企图褪去性别角色,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反思。了解女性书写历史的重要性,不可抹灭性别存在的既定事实。从发掘女性在历史上的史料,到界定历史女性的社会活动地位,女性书写带给作者关照女性心性的优势,刻意抹煞作者性别,反倒引起不必要的猜疑。以今天女性书写过去女性,冀望女性得到公平的历史评价,这是今天女性不必要,也无须遮掩的使命。重新检视女性历史,虽然,只是呈现社会生活片段。至少,在讨论女性生活过程的时候,尽力摆脱掉以男与女的性别差异,用这样明确区分的论证立场,利用实证材料,重新对女性特质作检验。
【注释】
[1]本节初稿曾以论文形式刊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中心出版的《巴蜀文化》第1期(2001年11月)。修正后纳入本节。
[2]杨芳灿等撰,《四川通志·列女》嘉庆二十一年重修本,台北市:华文书局,169~170卷,《贤淑》篇,第4989~5004页。
[3]完节妇女其之所以能完节的前提,以夫亡为要。统计分析其为列女的原因,则狭隘的以寡妇守节为重心,容易造成一个错误的印象,非得要寡妇才多有列入地方表扬的机会。妇德的提倡,不应以夫亡守节为大宗,故不以此作为分析的焦点。
[4]《四川通志·列女》第5041页。
[5]《四川通志·列女》第5040页。
[6]《四川通志·列女》第5005页。
[7]《四川通志·列女》第4989~5004页。
[8](清)顾炎武:《原抄本日知录》铅印标点本,卷8,第177页,对于地方习惯法的作用,论及其和中央相互配合的要件,有以下详述:“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师。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服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俗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
[9]高彦颐:《“空间”与“家”——论明末清初妇女的生活空间》,《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5年8月,第3期,第28页。
[10](东汉)班昭:《女诫》,(清)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第49册《闺媛典》卷2,第16页。
[11]袁采撰:《袁氏家范》卷1《寡妇治生难托人》条。该书收于(清)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第41册,第83卷《家范典·夫妇部》,台北市:文星书局,1964年。
[12]曾国藩:《曾国藩教子书》,同治五年(1866)十一月,第186页。
[13]班昭:《女诫》,《古今图书集成》第41册《家范典·女子部》,卷53,第530页。
[14](清)蓝鼎元编著:《女学》自序,德毅主编:《丛书集成三编》第23册,台北市: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台一版,第358页。
[15](清)史典:《愿体集》,张福清编注:《女诫——妇女的规范》第123页。
[16](清)贺瑞麟:《妇女一说晓》,张福清编注:《女诫——妇女的规范》第137页。
[17]《丛书集成新编》第33册,台北市: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203页。
[18]《丛书集成新编》第33册,《蒋氏家训》第4页。
[19]蓝鼎元编著:《女学》自序,《丛书集成三编》第23册,第358页。
[20](清)欧阳兆熊、金安清撰:《水窗春呓》,上卷,18《夫人俭朴》,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一版,1997年湖北第二次印刷,第16页。
[21]饶宗颐修:《潮州志》卷12《风俗》,广州:广东省图书馆,1960年,第10页,总第133页。
[22](清)欧阳兆熊、金安清撰:《水窗春呓》,上卷,18《夫人俭朴》第16页。
[23]该族谱原件现存于泉州市海外交通博物馆:桃园蓬莱巷《梁氏族谱》,民国20年版(1931年),《凡例》第19页。
[24]《金榜吴氏家谱》的黄龙族规规约。该族谱原件现存于泉州市海外交通博物馆。
[25]费丝言:《从明代贞节烈女的辨识与流传看贞节观念的严格化》,“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6月,第126页。
[26](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前汉书》册8《西南夷》卷95,列传第65页,台北市: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第2页上。
[27]《前汉书》册8《西南夷》卷95,列传第65页,第3页上。
[28]参见表1。
[29]邱仲麟:《人药与血气——“割股”疗亲现象中的医疗观念》,《新史学》10:4(1999):第68页。
[30]邱仲麟:《不孝之孝——唐以来割股疗亲现象的社会史初探》,《新史学》6:1(1995):第59页。
[31]刘鸿喜:《中国地理》,台北市: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211页。
[32]周开庆:《四川经济志》,台北市: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74页。
[33]《前汉书》册7《循吏》卷89,列传第59页,第1页上。
[34]南朝(宋)范晔撰、刘昭注:《后汉书·公孙述》册2,武英殿本,卷43,列传第3页,台北市:台湾中华书局,1965年,第14页下。
[35]《四川经济志》第196页。
[36]《四川经济志》第8~9页。
[37]本节初稿曾以论文形式,题为《明清南台湾男性书写下的女性生活空间——以潮调〈金花女〉、〈苏六娘〉戏文与地方志为立论依据》,宣读于2006年6月8~9日高苑科技大学与高雄县自然史教育馆合办的南台湾文化与历史学术研讨会。修正后纳入本节。
[38](东汉)班昭:《女诫》,收录于(清)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第49册《闺媛典》卷2,第16页。
[39]继承庞大家财的寡妇就是其中一类。
[40]高彦颐:《“空间”与“家”——论明末清初妇女的生活空间》,《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5年8月,第3期,第28页。
[41]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嘉义管内采访册》,《杂俗》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8种,台北市:台湾银行,1993年,第12页。
[42]李国平:《南戏与潮剧—兼与新版〈辞海〉“正字戏”“戈阳腔”释文商榷》,广东潮剧院艺研室:《潮剧艺术通讯》(内部资料)第八辑。转引自陈韩星:《潮剧源流研究概述》,《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9卷,2003年,第64页。
[43]陈韩星:《潮剧源流研究概述》,《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9卷,2003年,第64页。
[44][法]米歇尔·伏维尔原著、沈坚译:《历史与表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15页。
[45](明)阙名撰,吴守礼校注:《明万历刊金花女戏文校理》(即:《重补摘锦潮调金花女正文校理》,闽台方言史料研究丛刊4,台北市:从宜工作室,2002年,第1页上。
[46]《明万历刊苏六娘戏文校理》第34页。
[47]《明万历刊金花女戏文校理》第13页。
[48]参见附录一。
[49]参见附录二。
[50]《明万历刊金花女戏文校理》第14页。
[51]《明万历刊苏六娘戏文校理》第33页。
[52]书写文字元号,可以称为一种权力的象征。
[53][德]尼克拉斯·卢曼著、瞿铁鹏译:《权力》第一章《作为交往媒介的权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10页。
[54]《明万历刊苏六娘戏文校理》,闽台方言史料研究丛刊5,《苏六娘》《林婆送肉救继春》篇,第12页。
[55]《明万历刊苏六娘戏文校理》第18页。
[56]《明万历刊苏六娘戏文校理》第18~19页。
[57]天地人工作室编:《明清市井闲话》。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8页。
[58]《明万历刊金花女戏文校理》第15页。
[59]《明万历刊苏六娘戏文校理》第34页。
[60]《明万历刊苏六娘戏文校理》第34页。
[61]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嘉义管内采访册》,(女红)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8种。台北市:台湾银行,1993年,第12页。
[62]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安平县杂记》,(住民生活)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台北市:台湾银行,1993年,第24页。
[63]《安平县杂记》,(工业)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第82页。
[64]《安平县杂记》,(工业)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第83页。
[65]《安平县杂记》,(工业)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第86页。
[66]《安平县杂记》(风俗)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第9页。
[67]《安平县杂记》(风俗)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第10页。
[68]毕恒达:《空间就是性别》,台北市:心灵工坊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第112页。
[69]《安平县杂记》(风俗义举附考)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第16页。
[70]庙埕是作为搭建戏台演出戏剧的地方。
[71][日]佐仓孙三:《台风杂记》,台湾文献丛刊第107种,(演戏)条。台北市:台湾银行,1961年,第30页。
[72]陈文达:《凤山县志》,卷7,(风土)条,《台湾文献丛刊》第124种。台北市:台湾银行,1961年,第80页。
[73][法]米歇尔·伏维尔、沈坚译:《历史与表像》,李宏图,珈丰选编:《表象的叙述——新社文化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12页。
[74]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嘉义管内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58种,第13页。
[75]《金花女》《金花挑绣》篇,《明万历刊金花女戏文校理》第15页。
[76]《金花女》《金花挑绣》篇,《明万历刊金花女戏文校理》第19页。
[77]《金花女》《金花挑绣》篇,《明万历刊金花女戏文校理》第15~16页。
[78]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嘉义管内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58种,台北市:台湾银行,1993年,第42页。
[79]《嘉义管内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58种,第35页:“女家新妇上轿时曰“出闺”。
[80]《嘉义管内采访册》,(婚姻)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8种,第35页。
[81]刘达临:《性的历史》。台北市:台湾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0页。
[82]《嘉义管内采访册》,(婚姻)条,《台湾文献丛刊》第58种,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