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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3.4.4 四、判牍文书

四、判牍文书

(一)判牍档案与妇女研究

随着清史研究领域的拓展,越来越多学者将研究视野放从宏观的制度史、政治史领域转移到微观的领域,以判牍档案文书来作民间社会史的研究。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内所藏清朝司法审判档案,对外公开,让清代法治研究,产生研究法上的改变。

台湾“中央”研究院所藏的乾隆时期刑科提本,档案中的审判口供与官方对于案情的认定,可以提供更多了解清朝乾隆时期的社会生活史料。不过,研究者在面对这样庞大的档案数据,却产生要用什么角度和方法来使用的困境。[48]

中国辽宁省档案馆,选材辽宁省档案馆所藏《兴京县公署档案》,整理出《兴京旗人档案史料》[49],全书共410组文件,起于嘉庆二十一年(1816)止于民国4年(1915)。其中涉及女性相关材料内容有:土地纠纷、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旌表孀妇、孀妇关领半俸等。

目前有关判牍文书档案用于民间生活历史研究,相关成果以清朝司法审判档案,研究婚姻奸情案件者。赖惠敏就旗人社会的法律跟汉人的法律问题,讨论满汉之间的行政、族群跟性别的差异。

郭松义以婚姻关系为主题,将此档案作统计分析,量化说明之。认为清人的婚姻关系为了有让官府在调解的时候有所依据,强调以契约为凭证。官方在处理婚姻的纠纷案件,基于现实的利害考虑大于法律理性思考。

王跃升以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资料,研究十八世纪的中国家庭婚姻状态。虽然他用了两千多件个案来分析,不免也要说明除了少数个案适合作全方为的家庭婚姻分析之外,大部分案件只能侧面的说明某部分家庭婚姻状况。

法官这个身份,具有道德上也是社会上的权威,他为案例可信度背书。值得注意的是,当法官对案件做出法理推论的同时,过程当中法官本人的道德判断,渗透到案情分析里头,法理、法意相互融合,法官扮演着社会道德救赎者的角色。由此书写成的公文,对于案情“真相”的探究,成为法律文类中的“案例”。

本书研究判牍文书书写,着重在法官对于案件诠释之后所做的法律推理文本分析。文本中包含书写者本身介入案情后,判读案情做出结论,导致女性涉案者在案中角色与所处情势转变的状况。被告是根据法官的判断而定罪,法官解读证据,并记述处理经过。中国法律中妇女的待遇受到父权社会价值体系介入,并没有接受等同男性的公平对待。尤其是妇女涉案部分,多在婚姻类案件,其中涉及两性关系。对于性别角色孰轻孰重,由法官扮演一种诠释与社会价值的操作。关系到女性因情欲因素犯案的案件,则透过书写者对女性情欲案件的书写模式,了解男性知识分子对女性情欲的看法,与社会容纳女性发展情欲的限度。相对地,也能够了解中国社会对女性身体的概念。

(二)海外华人公案簿与妇女研究

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出洋谋生的居民生活相关记录数据零散,屡见于族谱、契约文书、出洋地诉讼档案当中。作者从《泉州谱牒华侨史料与研究》[50]统计族谱当中,以族谱内有叙述生卒年的个人纪录,统计出洋人民因所遭到的风险较大,平均寿命约38岁。在这套族谱里所记录的出洋时间,以1860年为顶峰。福建地区出洋的地点,以东南亚为主。因为华人出洋数目日增,在1742年吧国[51]华人公堂正式成立,以处理华人社会事务。1750年设公堂秘书葛礁,1766年增一位朱葛礁,1772年开始把有关华人事务的纪录抄存。经过多次迁移,社会动荡,但大多数档案仍幸存下来。

现今首次问世的吧国公堂(吧城华人公馆)档案时间:1772—1978年,是华人处理自己事务的原始记录。内容涉及婚姻、工作、交易、公证等数据,遍及文教、社团档案。凡近千册,以中文、荷文与马来文记录,可以称为海外华人社会活动珍贵的一手史料。

公案簿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时期,华人自己处理民事纠纷的历史记载。关系到华人社会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法律、宗教等方面。每案都设有完整的决议过程,人员齐备,有原告、被告、证人、审问人及判决过程。这份数据可以做为区域研究最佳实证数据,供作研究汉移民与原乡社会文化对比类组。

其中关系到女性相关档案的部分,多半是诉请离婚或者家庭内部财务纠纷等案件。有关判词与处理案件的方式,也是研究妇女生活史的重要材料。其中因为涉及到判词内相关语言混杂,有当地土话,也有闽南话等用词在内,需要整理解读,耗费时间。目前这份资料由厦门大学出版,已经出版到第七册,尚陆续整理发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