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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3.4.3 三、契约文书

三、契约文书

土地类契约文书为古文书中数量最大宗。家族或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相当重视这类契约文书的典藏。中国传统土地权利属于政府所有,民间将持有土地契约的人,称为业主或田主,而不是以所有权人称之。政府通常不干涉民人进行土地买卖,也不介入交易契约的内容。如果要证明自己的产权,则必须以书面契约,向政府登记,缴纳地税后,盖上红色官章,以此红契,伸张其合法权利。民间私相交易的契约,因为没有盖上官方验证的朱砂大印,称之为白契。民间社会普遍利用书面契约处理土地买卖,财产继承等日常生活会遇到的社会经济问题。无论是白契或者红契,并不妨碍民间进行土地经营权利的交易。遇到土地买卖或者分家等土地产权纠纷,地方官员将书面契约当成业主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诉讼者往往也惯用书面契约,透过公正第三者,厘清土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台湾古文书中的性别研究

1.台湾社会中的妇女

两性关系方面的妇女历史研究,见诸台湾“中央”研究院之《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期刊发表居多。利用古文书进一步做性别研究或者是区域比较,有洪丽完在《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7期中的〈研究动态〉类:“契约文书与性别研究:以《台湾社会生活文书专辑》为例”一文,提及搜集汇整区域社会古文书数据之后,所要进行课题深入分析的方向与重要性。陈庆芳《从古招入婚约书看两性地位的转换》收录于《台湾史料研究》第15期,谈论婚书契约在两性之间所显现出来男女权利消长之特例。

2.台湾平埔族妇女

近来以台湾原住民社会史区域研究,为台湾研究热点,根据大量整理出来的台湾平埔族契约文书,研究区域社会特性的成果,以“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为大宗。原住民平埔族中,关于女子立契的情形不少。北、中、南部平埔族古文书,反映出女子继承土地的情形。原住民女性合法承继祖先遗产的社会风俗习惯,使她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上的主动性强,汉族女性“媳妇熬成婆”后,才能行使尊长权[37]。平埔族女性行使土地权利,经济自主性得自于社会习俗对女性继承权的认同,光绪八年(1882)《乌牛栏平埔族女性阿来阿辛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女性继承祖父产业,单独完成买卖契约。

光绪八年(1882)

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乌牛栏番妇阿来阿辛,有承祖父遗管埔园山坪一处坐土乌牛栏坑车程河背。东至溪为界,西至阿四老马下园为界,南至山坪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img2伙手内出首承永耕,收过佛银二大元正,亲收足讫。即日经土甲,三面言定,即将此埔园山坪踏明界址,随付银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递年应纳租银二角正,至逐年十一月中交纳番主。自收租不加减定例,此系阿来阿辛承祖父之物业,与别番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番主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人番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收到字内永耕佛银二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在场笔(印)

知见(印)

光绪八年(1882)八月 日

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阿来阿辛(手模)[38]

温振华认为,由茅武哒社女子立契情形观察,夫妻同时立契的情形,可能是受汉人男性继承影显产生。这种状况反映在平埔族契约文书中,可以视为传统母系社会的女子继承上,加上外来父系社会男子继承,出现在平埔族契约中有夫妻共为立契人的情形。这种情形,温振华在研究台湾南部西拉雅族新港社群的时候,也发现有同样的现象。[39]

(二)性别关系文书

性别关系文书系指男女婚姻关系凭证。当图书馆、博物馆或民间搜藏家所收藏的田土、山林、水圳或房产、奴仆典卖等红白契约数量庞大,陆续公诸于世,进而编辑出版成册。

数量众多且与两性关系密切的婚书。像是鸳鸯礼书和婚嫁契纸,却常只是流于古物收藏家的工作范围。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方文献中,有关庶民婚姻生活史料非常缺乏。方志笔记与其他私家著述量少也零乱,从中很难掌握实况。作者研究清代妇女史的过程中,逐渐发现婚书的研究价值。婚书是当事人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材料,铺陈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在其他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

综观婚书受到学界忽视的原因有二:

首先是保存不易,严重流失。婚书的保留价值,多半仅止于自身,不像房屋、地契等经济类契约文书,对家族成员而言,具有世代相传的保留价值。

其次是很难利用。一个地区、一个家族土地房屋买卖的全套文书如果完整地保留下来,仅从时间的延续性,就很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兴趣。而仅凭薄薄一纸婚书而无其他途径,研究者却很难找到藏在其中的有关讯息,也就很难承认婚书在史料上具有的价值。

清代很早就把男女婚姻需要订立婚书的条件,列入国家法律规定中。从州、县、省、院,不管哪一级的官府,接受婚姻纠纷案件,都需要出具婚书才准受理。甚至,有的地方官员还设计婚书格式,以便百姓遵行。

不过,婚书还是属于民间的白契,没有官方红契婚书。原因在于清朝始终将婚姻视为礼教的范畴,而不纳入法的规范中。婚约中所反映的民间生活,原则上还是受到礼教的规范。其次结合形态以利为基础。

婚姻契约对于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得最为清楚的婚姻种类,应属招赘婚姻类型为最。招赘婚姻形式上随妻居,男子入赘的理由多为接续宗祧,递补女家劳力。招赘婚姻依照双方规定条件,约可分为几种类型:养老型[40]、年限型[41]、出舍型[42]、归宗型[43]。女子依其招婚时候的身份来区别,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为女儿召夫[44]、为养女招夫[45]、为媳妇招夫[46]、为寡妇招夫[47]。以上招夫类型与女性身份,可以因为环境需要,有所交错。两性之间的性别角色拥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全视婚姻契约而定。

在中国农业社会的招赘模式,以应变形式居多,主要由于家中没有男丁所致。台湾属于移垦式社会,家庭组织比大陆内地农业社会特殊,移民社会产生男性继承人缺乏的问题较多,招婚的原因与条件也复杂化。招婚契约内容与社会条件的变化,可以用来探讨移民社会家庭的性别角色转变。因为以汉族儒家文化和父系家族社会制度下,所讨论的招赘婚姻内涵,这种研究相当少。透过情况比较特殊的移民社会招赘婚姻契约文书,可以研究地域社会招赘婚姻的本质、核心内容与形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