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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8.6 后  记

后  记

编写商法教材的念头始于2000年,当时我承担了法学院本科生的商法教学任务,而国内有关商法的教材屈指可数,于是申报了武汉大学的教材立项。由于诸多原因,该书的写作曾一度中断。促使我最终完成该书写作计划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多年的商法讲授过程中,急需一部既能完整阐述大陆法系商法理论,又能紧密联系中国商事立法实践的商法著作。虽然近些年来国内出版了许多商法方面的教材和书籍,但真正值得一读的并不多见。特别是有些教材和专著的观点和理论,既不符合大陆法系民商法的基本理论,也不反映中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而只是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简单注释,注释的依据则来自于国内学者自己杜撰的概念和理论,让人不忍卒读。于是,还原商法理论的原貌,用大陆法系的商法理论来检讨我国现行的商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的商事立法的修改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就成为我组织编写该书的主要目的。我不敢说该书的完成表明目的已经达到,但我真诚努力了,也就没有遗憾。

与国内已经出版的商法书籍相比,本书的特色在于:这是一部由民法学者编写的商法著作。众所周知,“商法只是一般私法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我们不能仅仅从商法规范本身来理解和适用商法”。[1]商法的理论来源于民法理论,它不过是为了适用商事交易营利性的本质属性,对民法相关理论所作的变通性阐述。因此,编写商法著作的作者,应当具有较为扎实的民法功底,才能确保作品的质量。本书作者都是我早年培养的民商法研究生,多数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目前他们有些在高校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些在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他们将自己多年研习或适用商事法律的心得写入了本书的相关章节中,使本书增色不少。

本书是集体合作的成果。全书各章节的分工如下:第一编商法总论(陈本寒);第二编公司法(鲁杨、陈丽);第三编破产法(曾江波);第四编票据法(郭丽媛);第五编保险法(余纯);第六编海商法(陈英)。初稿完成后,由我对全书进行了修改。在统稿过程中,陈英同志协助我做了许多工作。

本书从立项到最终出版,一直得到武汉大学出版社郭园园博士大力支持和帮助,可以说,没有她的鼓励和督促,该书是难以同读者见面的。对于我的学姐园园博士为本书的出版付出的辛勤劳动,在此表示由衷的谢意。

陈本寒

2008年6月于武昌珞珈山

【注释】

[1][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