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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8.5.1.5 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确保在赔偿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权的保证金。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包括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非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海商法》第21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在理解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担保,而不是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前提条件。责任人可以要求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也可以不设立责任基金。

(2)责任人设立基金并不意味着对某一赔偿责任的承认,法院允许设立基金也不意味着对责任人最终责任的确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是否成立,还依赖于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判。

(3)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最大现实意义在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