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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8.5.1.1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上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指船舶在营运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者其他人有权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的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船舶航行在外,船舶所有人难以对船长船员的行为负责;分散海上风险;发展航运的政策需要。[1]该制度最初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故又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随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主体已由最初的船舶所有人发展到承租人、救助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甚至还包括责任保险人。

在海商法中,赔偿责任限制包括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总额限制。单位责任限制是承运人对每单位货物或者每名乘客赔偿责任的限制,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的限制即属此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对承运人全部赔偿责任总额的限制,以船舶的一次航程或者一次事故为单位进行计算。单位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不冲突,如果按照单位责任限制计算的赔偿总额高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责任人只需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