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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8.4.3.1 一、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概述

在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称为海损,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关于共同海损的性质,有合同说、不当得利说、无因管理说、代理说等不同观点。[7]事实上,共同海损的基本精神源于《罗德海法》中“抛弃货物以保存船舶以及其他货物者,船主与货主均应共同分担该项损失”的规定,是海商法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之一,未必适合在民法的理论体系内进行解释。

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不同于单独海损:(1)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后者是由于海上风险直接引起的,而不是任何人有意采取的措施造成的。(2)损失的承担不同。前者由获救的受益方分摊;后者则由责任方或受损方自己承担。(3)涉及的利害方不一样。前者是为了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后者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不涉及各方的共同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