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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8.3.4.2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标准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补充订立海上拖航合同,国际上一些主要的拖轮公司和航运组织都有自己的拖航合同格式。

根据《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定,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海上拖航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应履行。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就需要解除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58条、第159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作为法定解除事由:

(1)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2)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