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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8.3.2.1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根据《海商法》第107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价的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发展较迟,大体经过四个阶段:自身运送时代、旅客搭便时代、客货混送时代、旅客专送时代。[19]到了19世纪中后期,营业意义的海上旅客运输才得以充分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海上旅客运输渐趋减少,但对世界各国,特别是沿海国家,海上旅客运输仍然意义重大。为了适应海上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公约。目前最有影响的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74年制定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雅典公约》。我国于1994年加入《雅典公约》及其1976年的议定书,《海商法》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规定基本是按照该公约制定的。

海上旅客运输的对象除旅客外,还包括自带行李和托运行李,但不包括活动物。海商法关于旅客运输的规定,既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也适用于我国国内海江直达旅客运输和沿海旅客运输,但不适用于内河旅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