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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7.4.1.1 一、保险代位的概念

一、保险代位的概念

广义的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因此,广义的保险代位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前者所产生的权利为保险代位权,性质上是债权变动的范畴;后者所产生的权利为物上代位权,性质上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狭义的保险代位仅指权利代位而言,各国立法的重点多在保险代位权。

依我国法律,保险代位主要指权利的代位,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约定,保险人均可单方行使该项权利。因此这种债权的移转无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更无需通知致害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