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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7.3.2.2 二、保险给付方式的确定

二、保险给付方式的确定

保险给付以金钱支付为原则,尤其是对人身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如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只能采取现金赔付的方式。但在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采用恢复原状或替代给付的方式。所谓恢复原状主要包括汽车保险中对汽车的修理和火灾保险中对被烧毁房屋的重建。所谓替代给付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受损或者灭失的,保险人以其他种类物的交付代替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并不限定保险给付方式,则保险人有权选择金钱给付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替代给付。一旦保险人选定其中一种方式,应当依照其选择履行保险给付,而无权变更其已为的选择。[4]

保险人若以金钱给付作为保险给付方式,应以一次性全额赔付为原则,但也可在订立合同时特别约定不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如年金保险,即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