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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7.3.1.8 八、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八、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保险赔偿请求权,作为请求权之一种,可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消灭。如果赔偿请求在法律规定的时效经过后提出,保险人可以时效经过为理由拒绝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海上保险的保险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人寿保险的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2]当然,在海上保险以外的保险场合,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知保险事故发生,则时效期间不得开始起算,并且该时效期间也当然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另外,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时,由破产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通常各国对此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都享有请求权,但经过这一期限,破产管理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