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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7.3.1.4 四、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标的之上

四、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标的之上

保险理赔应建立在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的保险标的之上。这里包含两层意思:(1)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应确定或可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由于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因此保险标的必须在订立合同时确定。(2)必须是在保险标的之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才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仅以保险标的为限,否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但保险标的并未因此而受损的,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无损失则无保险”,保险人对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