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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7.3.1.3 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

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

保险理赔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原则上要求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对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事故,尤其是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所列明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实务中,除外责任因险别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将投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标的自身性状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战争、罢工、核风险等列为除外责任。但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对于下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除非保险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因不可预料的事故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2)自己过失。除非保险合同作出排除性约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雇人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仍属承保范围。(3)履行道德义务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义务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属于社会善良行为造成的损失,社会善良行为受法律保护和鼓励,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其保险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