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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4.4.4 四、支票追索权对汇票的准用

四、支票追索权对汇票的准用

我国《票据法》第93条明确规定支票追索权的行使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包括追索权行使的条件、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以及追索金额的规定。有关承兑、到期日、非金融机构付款人等规定因与支票的性质相违背,因此不适用支票。

【注释】

[1]刘甲一:《票据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286页。

[2]参见我国《票据法》第84条。

[3]参见我国《票据法》第86条。

[4]参见我国《票据法》第90条。

[5]参见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2款。

[6]参见我国《票据法》第102条第(二)项、第1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

[7]参见我国《票据法》第89条第2款。

[8]参见我国《票据法》第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