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新论
1.6.4.3.2 二、付款

二、付款

(一)付款的日期

由于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支票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因此各国票据法均无支票到期日的规定,也无延期付款的规定。虽然实务中存在出票人将出票日记载为未来的日期而形成所谓的“远期支票”,但付款人没有在票载出票日前见票的可能,实质上仍是见票即付。

(二)付款的标的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足额支付票据金额,因此不允许部分付款,这与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允许付款人部分付款的规定不同。在支付货币的种类上,各国一般都规定准用汇票支付货币种类的规定,我国亦然。

(三)付款方法

支票原则上以现实支付为必要,但也有可以通过转账或抵销支付的方法进行的例外情形。我国票据法规定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即支票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银行将代收的支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持票人在出票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有存款账户时,银行可以以转账的方法将支票金额转入持票人的账户。

(四)付款人的责任

1.付款责任

在存在保付制度的国家,付款人为保付行为后负有与汇票承兑人相同的付款责任,此时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权。由于我国未规定支票的保付制度,因此付款人无此付款责任。当出票人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负当日足额付款的责任。

2.审查义务

付款人付款前必须核验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签名或印签相符,对不相符的支票,付款人不得付款,但付款人对支票上背书签名的真伪不负认定责任。付款人还必须审查支票的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并核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8]则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付款人的权利

支票付款人在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后,有权要求持票人在支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交出支票,持票人有签收和交付支票的义务;付款人为一部分付款时,付款人有权要求持票人在支票上记载部分付款,并另给收据。但是我国不允许一部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