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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4.3.1 一、付款提示

一、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为获付款而现实地向付款人出示票据的行为。付款提示是支票付款的法定程序,但在个别情况下,支票持票人可以不进行付款提示,如持票人丧失支票的,可通过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或诉讼来行使权利。

关于付款提示期限,各国的规定不同,但由于支票是见票即付的支付证券,以提示日为到期日,一般票据法都规定支票适用较短的付款提示期限。我国《票据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以上提示期限,自出票日的次日起算。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支票持票人或其代理人;被提示人是付款人或票据交换所。

关于付款提示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对持票人而言,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即享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向其前手进行追索;持票人逾期提示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对出票人而言,无论持票人是否遵期提示付款,出票人对持票人都负有偿还责任。(3)对付款人而言,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并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应履行其付款义务,否则,持票人可行使直接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