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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4.2.3 三、支票出票与资金关系

三、支票出票与资金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原则上相分离,同时在有限的范围内允许二者发生牵连,这是票据法中的一般规则。但由于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法律为了保证支票的安全和维护支票存款规则,特别强调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该资金关系不限于现实的支票存款关系,还包括双方订立的支票透支合同。

重视支票的资金关系是各国票据立法的通例,但支票资金的欠缺是否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也就是在支票中应否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各国和地区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票据法未规定支票资金欠缺对出票行为的效力有无影响,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则一方面强调资金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违背限制性规定时,所签发的票据仍发生支票的效力,即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