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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2.8.2 二、誊本

二、誊本

(一)誊本的概念

誊本也称草票,是指持票人为背书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目的,依票据原本而作成的誉写本。作成誊本也是为了预防票据的遗失和增强票据的流通。不过誊本不是汇票,只是汇票的补充,不能独立发生汇票效力。

(二)誊本的制作

(1)誊本的作成人。誊本的作成人是持票人,包括收款人和其他持票人。

(2)誊本的款式。誊本应标明“誊本”字样,誉写原本上的一切事项并注明何处为誉写部分以与原本相区别。持票人就汇票作成誊本时,应将已作成誊本之意思记载于原本之上。

(3)制作的费用。作成誊本的费用须由持票人自己负担。

(三)誊本的效力

(1)关于背书及保证的效力。在誊本上为背书和保证的,其效力与在原本上为背书及保证具有同一效力。因为制作誊本的目的是在原本送出请求承兑时,得以誊本为其代用物而增强票据的流通,所以在誊本上所为的背书及保证均可发生效力。

(2)关于追索的效力。在誊本上不能进行承兑,持票人为提示承兑而送出原本后,若接受人拒绝交还原本,持票人可在作成拒绝交还原本证书后持誊本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