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新论
1.6.2.8.1 一、复本

一、复本

(一)复本的概念

复本是指就单一汇票关系所发行的数份证券,每份均称为复本。复本是汇票上独有的内容,是汇票原本的复制,但不是原本、正本的对称。复本与原本处于平等地位,数份复本相互之间以及复本与原本之间都具有相同的流通性,并各自独立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一个汇票虽然可有数份复本,但在法律上则只有一个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份已为付款,则其他数份,包括原本均失去效力。

发行复本的目的在于预防票据的遗失和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即使原本遗失或被盗,仍可依据复本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二)复本的发行

(1)发行当事人。复本的发行人以出票人为限,其他票据关系人并无发行复本的权利。复本的发行请求人是持票人,包括收款人及收款人以外的持票人。

(2)请求发行的程序。当请求人为收款人时,可径行向出票人请求发行复本;当请求人为收款人以外的持票人时,则必须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请求而依次及于出票人,出票人依其所需份数作成复本交与第一次背书人,再依次及于请求人。在此程序中,各背书人不仅有协力的义务而且各背书人均应在各份复本上进行与原背书同样的背书。

(3)复本的款式。复本应记载同一文句,标明“复本”字样并编列号数,以便票据关系人了解其为汇票的复本,不至误认为数个汇票。如果因为出票人的疏忽未标明“复本”字样并编列号数,那么视为数个独立的汇票,出票人和在汇票上背书的人应负担数个汇票责任。

(4)发行的费用。该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三)复本的效力

(1)关于承兑的效力。由于复本具有同一性,虽有数份复本,但表彰的是同一票据关系,付款人在一份复本上承兑的,其效力及于其他各份,而付款人即使在各份复本上均为承兑的也仅负担一个付款责任。

(2)关于付款的效力。付款人对一份复本付款时,其他复本均失去效力。但为了保护持有复本的善意第三人,承兑人对由其承兑而未收回的复本仍应负担付款责任。

(3)关于转让的效力。汇票有复本时,只须在一份复本上背书,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如果背书人将复本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时,对由其背书而未收回的复本,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背书人仍应负责任。

(4)关于追索的效力。将各份复本背书转让与同一人时,该背书因被追索而偿还时,被追索人有权请求持票人交出复本的各份。但持票人已立有保证或提供担保的,不受限制。

此外,因提示承兑而交出一份复本的,还应在其他各份上载明接收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持票人有权请求接收人交还其所接收的复本,否则可作成拒绝交还复本证书,而以其他复本提示承兑或付款,并以不获承兑或付款为条件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