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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2.7.5 五、追索权的丧失

五、追索权的丧失

追索权因法定原因而丧失,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原因主要有:

(1)不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第65条的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追索权消灭时效的完成。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丧失;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行使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