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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2.7.4 四、追索权的效力

四、追索权的效力

(一)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1)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受清偿后,其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2)持票人同时负有向被追索人交付汇票、拒绝证明及收据的义务;

(3)追索权人因怠于履行拒绝事由的通知义务致使被追索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被追索人的效力

(1)所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被追索人履行偿还义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

(3)被追索人基于清偿而取得汇票,原持票人享有的票据上的权利转移给被追索人;

(4)被追索人有权要求持票人交还汇票、有关拒绝证书及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