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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2.5.2 二、保证的款式

二、保证的款式

保证也是票据行为的一种,具有要式性,其记载的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

(1)绝对应记载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以示保证的意思。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19]②保证人名称和地址。该事项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其他国家的票据法没有必须记载该事项的规定,因为该记载与保证人的签章有重合之处。③保证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②①被保证人名称。保证人承担责任的种类、范围等需根据被保证人来确定,因此被保证人名称的记载非常重要。但如果此项记载欠缺时,并不使保证行为无效,而视为为承兑人保证;未经承兑的,视为为出票人保证。[20]保证日期。保证日期的记载,能够表明保证人在何时为保证行为,如果未载明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无效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属于无效记载事项,既不产生票据效力也不产生其他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