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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2.4.5 五、承兑的效力

五、承兑的效力

对付款人而言,一经承兑,付款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没有实质的资金关系也不能免责。

对持票人而言,在付款人承兑以前其所享有的权利仅为一种期待权,只有在承兑之后才转化为现实的权利。汇票到期日届至,持票人可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付款人一经承兑就不会发生承兑遭拒绝时的前期追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