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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2.4.3 三、承兑的款式

三、承兑的款式

承兑是单方的要式法律行为,除了应由承兑人在汇票正面签章外,还应记载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这些事项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和得记载事项。

(一)应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包括两项:①“承兑”字样或者足以表示承兑意义的文句;②付款人的签章。除此之外,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我国《票据法》还规定承兑时应记载付款日期。[14]事实上,承兑人在承兑时已记载了承兑日期,付款日期即可根据承兑日期确定,付款日期的记载无甚意义。

(2)相对应记载事项。对于一般汇票而言都可以不记载承兑日期,但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或指定请求承兑期限的汇票,付款人在承兑时应记载承兑日期,以便计算付款日期。

(二)得记载事项

得记载事项一般包括担当付款人和付款处所二项。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可以认为只要不违背承兑性质的事项,当事人可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