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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2.4.2 二、承兑的种类

二、承兑的种类

(一)正式承兑与略式承兑

这是以承兑记载事项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正式承兑又称完全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略式承兑是指付款人只在汇票正面签章而不作其他任何文义记载的行为。

(二)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

这是以承兑是否附条件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纯承兑又称普通承兑,是指付款人依票据文义不附加任何条件限制完全予以承兑的行为。不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汇票上记载的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后的承兑行为。不单纯承兑又可分为一部承兑与附条件承兑:一部承兑又称部分承兑,是指付款人仅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承兑的行为;附条件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附加条件的行为。承兑原则上应依单纯承兑进行,我国票据法不承认不单纯承兑,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不同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有条件地承认不单纯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则规定不单纯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