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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1.8.1 一、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本身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有什么样的票据行为就有什么样的票据关系。一般而言,严格意义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所以票据关系亦存在五种。

(一)票据发行关系

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为票据发行关系。票据发行关系的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作成票据并签发票据给他人的人为出票人;收受票据并持有票据的人为收款人。票据发行关系所基于的票据行为主要是票据的作成和票据的交付。票据发行关系包括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的关系;出票人担保票据承兑或付款的关系。

(二)票据背书关系

因背书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为票据背书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有票据并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为背书人;以背书方式将其名称记载于票据背面并受让票据的人为被背书人。票据背书关系所基于的票据行为主要是票据的背书和票据的交付。票据背书关系包括背书人向被背书人交付票据的关系;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担保票据承兑或票据付款的关系。

(三)票据承兑关系

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为票据承兑关系,它仅发生于汇票。票据承兑关系的当事人为承兑人和持票人。票据承兑关系包括持票人提示票据并请求承兑的关系;付款人予以承兑或拒绝承兑的关系。如果付款人予以承兑,则付款人成为承兑人,并产生承兑人保证在票据到期时向持票人付款的关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转化为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担保承兑的关系,即追索权关系。

(四)票据参加关系

票据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由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原付款人进行承兑、付款的,为票据的参加关系。参加关系的当事人为:参加人、被参加人、持票人。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人为参加人;参加人所直接保护的特定票据债务人为被参加人,被参加人可以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参加关系所基于的票据行为主要是参加的作出和参加的实现。参加关系包括因参加的作出产生的参加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关系;因参加的实现产生的参加人在清偿后应向持票人请求交付票据,由参加人代位而成为票据权利人的关系。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票据参加关系。

(五)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出票人、背书人对票据付款的担保;另一种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票据付款的担保。第一种包含在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关系中,后一种则是独立的票据关系。此处所指的票据保证关系是后一意义上的保证关系。票据保证关系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持票人。保证人为除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以外的保证票据付款的人;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票据保证关系基于的票据行为主要是票据保证的作出和票据保证的实现。票据保证关系包括因保证的作出产生保证人担保票据承兑或票据付款,并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由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担保关系;因保证的实现产生保证人进行票据清偿后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回损失的追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