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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1.4.2 二、票据的变造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不同于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变更,因此,票据的变造应注意:(1)变造的是已成立的合法票据;(2)变造票据的人是没有变更权的人;(3)票据变造的内容是除签章以外的其他票据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对票据变造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票据上有变造的事项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18](2)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3)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至于变造票据的人是否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应视其是否为票据行为人而定。如果变造人本身就是票据行为人,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影响其票据责任的承担,并按照其签章时的票据记载来确定票据责任的内容。如果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则他不需承担票据责任。[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