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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6.1.2.2 二、票据的种类

二、票据的种类

由于各国立法例以及商事习惯的不同,对于票据的种类存在分开主义和合并主义两种做法。大多数国家采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分开主义,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认为,汇票和本票属于信用证券,将二者称为票据并规定在票据法中;而支票不是票据,仅是单纯的支付证券,将其单独规定在支票法上。依分开主义,票据法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汇票、本票法(即狭义票据法)和支票法两种。另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并主义,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等国,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统称为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此,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三种:

(1)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