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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3.7.3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不依破产程序进行,破产费用请求权人和共益债务相对人可随时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44]如2004年《日本破产法》第151条规定,财团债权优先于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我国《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