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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3.6.3 三、破产否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三、破产否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

破产否认权只能由破产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向法院为之,破产债权人不得自行主张破产否认权。至于何人充当被告,应依被撤销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果否认权的客体为破产人的单方行为,则以破产人为被告;如系双方行为,则既可以行为的相对人为被告,也可以债务人和行为人为共同被告。破产管理人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否认权,我国破产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间,《日本破产法》规定为2年。

否认权的行使,可发生债权性法律后果和物权性法律后果。债权性法律后果,是指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同行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至行为成立前的状态。物权性法律后果是由债权性法律后果引起的,破产人的行为无效,则相对人据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