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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3.6.1 一、破产否认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破产否认权的概念和种类

破产否认权,又称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段期间内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否认权是民法上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中的具体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

在日本破产法中,将否认权分为故意否认、危机否认及无偿否认三种类型:[38](1)故意否认,又称恶意否认,是指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明知而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的否认。行使故意否认权不问该否认权对象行为的发生时间,无论是发生在破产人出现破产原因时,还是发生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均可行使,但在行使该否认权时,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债务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破产财产的实际损害。(2)危机否认是指以破产人在有支付停止或破产申请前后的一段时期内,虽无故意却造成破产财产实际损害的行为为对象的否认。危机否认的行使,不以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为要件,但其所否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支付停止或破产申请前后的一段时期内。(3)无偿否认是指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段期间内所为的无偿行为或类似于无偿行为的有偿行为的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