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新论
1.5.3.6 第六节 破产否认权

第六节 破产否认权

关于破产宣告是否有溯及力,破产法存在两种立法体例。以英国破产法为代表的国家采取破产宣告溯及主义,其认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间所为的管领和处分财产的行为,因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领和处分其财产的效力,而溯及以往地归于无效。[37]以德国破产法为代表的国家采取破产宣告无溯及主义,其认为破产宣告无溯及力,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为的行为,由于破产宣告无溯及力,故要创立一种制度,即破产否认权制度,来纠正或弥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不当行为可能或已经给破产财产造成的损害。我国破产法采取德国法系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