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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3.4.1 一、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

别除权是个别债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存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即基于破产宣告前已存在于破产人特定财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别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的行使对象是属于破产人所有的特定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是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而取回权的标的物则为取回权人所有,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而由其占有的财产,即使为债权担保的标的物,所有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对其行使的权利,是取回权而非别除权。另外,别除权的标的物还必须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这也是别除权与其他优先受偿请求权的区别所在,其他优先受偿请求权如破产费用请求权、共益债权、优先顺位请求权等以不特定的破产财产为受偿对象。

(2)别除权的行使可不依破产程序。别除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所有的设立了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别除权的实质是基于对该财产的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