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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3.2.1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10]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对人请求权。物权性的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虽然是取回权的基础,但不是破产债权。

(2)必须是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分配以获清偿,若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内容,则不能成为为破产分配的对象,从而不得构成破产债权。

(3)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性强制执行程序,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必须是受法律保护且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如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基于担保物权得到优先受偿,无需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5)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的债权。破产债权产生的原因必须存在于破产宣告之前,宣告时虽债权尚未存在,但如果相当于债权发生的基本要件在宣告前已存在的话,也可以承认其为破产债权,如期限未到之债权,附停止条件之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