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新论
1.5.3.1.2 二、破产财产的种类

二、破产财产的种类

日本学者将破产财产分为法定财产、现有财产和分配财产三种。[2]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范围和作用随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有所变化。法定财产,是指依破产法的明文规定构成破产财产,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现有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由破产管理人实际管理的破产人的财产。分配财产是指破产管理人依破产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法定财产是确定现有财产的标准,而现有财产是分配财产的基础。另外,我国有的学者将破产财产分为形式的破产财产和实质的破产财产。前者指由管理人接管并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的集合体;后者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有可扣押的破产人财产的总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