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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2.4.3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告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及债务的基本状况。[6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债权人会议,必须由法院在法定期间召开,其他的债权人会议只在必要时召开。我国《破产法》第62条第2款和第63条的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所有的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论是否享有表决权,均可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应向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放弃权利或者同意和解的,应当有本人的特别授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