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新论
1.5.2.4.2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原则上,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债权的性质、数额多少,均可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如果债权人不依法申报债权就不能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不能享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一切权利。所以我国《破产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的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对担保财产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受清偿且大多能够得到满足,故取消其表决权不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防止其利用表决权作有害于无担保的债权人的意思表示,[59]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和未能就担保物足额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依法享有表决权。另外,“债权额未确定的债权,附停止条件债权,将来求偿权,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均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