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新论
1.5.2.4 第四节 债权人自治制度

第四节 债权人自治制度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其运行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必要组成一个机构对破产程序的运行进行监督。另外,每个债权人均有不同的利益要求,他们之间难免产生分歧,为消除债权人相互间的利益冲突,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必要设立平衡债权人利益冲突的机构。基于以上原因,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自治制度。所谓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或者选任监督人,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以监督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行其职责。债权人自治有债权人会议或监督人两种形式,我国仅规定了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