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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2.2.5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才可能被受理。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8]其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和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29]个别案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