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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5.2.2.3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申请的撤回,是指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撤回。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原告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前,有撤诉的权利。然而,破产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申请一经提出,即使在法院受理前,也不得任意撤回。关于撤回的条件,各国规定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

(1)法院许可主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我国即采取这种立法例。[24]

(2)任意撤回主义。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任意撤回破产申请。1994年《德国破产法》采取这种立法例。[25]

(3)有限制的自由撤回主义。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自由撤回其申请,但在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则不得撤回。

(4)区别主义。根据申请是由债权人还是由债务人提出而不同。俄罗斯1992年破产法就是采取这种立法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