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新论
1.5.1.2.2 二、公平、平等原则

二、公平、平等原则

破产制度之所以存在,在于其避免了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结果,破产制度的实质就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可以说,公平原则是破产制度的内在要求。另外,破产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就是有多数债权人存在,为了达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目的,必须在法律上确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并且只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才能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破产法中,公平、平等原则表现如下: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有两层含义: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他们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都能提出破产请求,都有权对法院不正确的裁定提出异议,都有权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其权益。其二,债权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同样的表决权,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权提出异议,有权查询债权申报表及债权分配方案等。

(2)公平原则。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但公平受偿并不是说不管债权的性质及类别一律均等受偿,而是在区别债权性质的前提下,同类债权公平受偿。破产法依据债权性质,将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依次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同一顺序的请求权,受偿地位平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请求权要求时,按照债权比例予以分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