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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6.3.1 一、外国公司监督的机关

一、外国公司监督的机关

我国《公司法》未对外国公司的监督机关作出具体规定。依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营业,享有与中国公司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国公司的监督机关应为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如果外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严格监管的行业时,外国公司必须与中国企业一样,接受该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如在我国金融行业,商业银行必须接受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保险公司必须接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证券公司必须接受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等。外国公司如果进入上述领域,当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