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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6.3 第三节 外国公司的监督

第三节 外国公司的监督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经我国政府主管机关认许后,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时,我国政府的有关机关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该分支机构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我国《公司法》第197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为了确保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合法性,各国立法均规定,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受到经营地政府的监督,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以下从监督机关和监督内容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简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