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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6.2.1 一、外国公司认许的概念

一、外国公司认许的概念

所谓外国公司的认许,是指承认依外国法已成立的外国公司,在内国法上亦为权利主体。[2]在我国,即指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关于外国公司的认许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本质采拟制说,认为公司只能在其设立之准据法国家存在,在其他国家则不能存在。根据拟制说及法律域外无效力的理论,英美法系国家主张一国设立的公司,若不经过他国的认许,不能在他国存在,不在他国享有人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法人本质理解的进一步深入,外国公司的认许制度现已为各国普遍采纳,且成为保护本国公司合法权益及有效控制外国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