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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3.5.5 五、股份的共有

五、股份的共有

股份的共有,指数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共同享有股份。依据股份不可分割的原则,作为公司资本基本构成单位的每一股份,不可再进行分割。因而各共有人之间对股份的共有,应该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主要存续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各继承人之间。所以,依夫妻关系、继承关系、合伙关系而共有股份,在生活中很常见。

由于股东权既含有财产性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权利,因此,数人共有股份可准用关于所有权的共有制度。如我国台湾学者就认为,“因共有股份而滋生之股东权,并非纯粹之债权,亦非物权,然仍不能否定其非财产权,是为民法第831条[42]所定所有权以外之准公同共有股份权”。[43]共同共有人可共同推选一人行使股东权,以免数人之间意见存在分歧和有违“一股一权”的原则。依民法共同共有的理论,各共有人在对外承担责任时,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