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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3.3.3 三、股东名册

三、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个人情况及其出资等法定事项的簿册。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股东名册的置备,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人员变动较大,为了掌握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保障股东的权益,各国公司法均将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必须将其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记名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将其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宜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否则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公司,法律推定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真正的股东。股东名册通常由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来制作,并将其置备于本公司及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在营业期间可以查阅并抄录股东名册或其副本。若公司违反法定义务,不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内容不真实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