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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
1.4.3.3.2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基于认股行为而取得股东资格。认股可分为公司设立时的认股及公司成立之后发行新股时的认股两种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下,认股人均基于认股行为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是指基于继承、遗赠、公司合并或股份受让而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指公司实体消灭及股份的注销而导致的股东资格的丧失;后者指公司在减少资本和合并股份时,对不适宜合并的股份进行处分及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东相对丧失股东资格。

一般而言,只要出资认购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或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购得股票,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国家,都可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但是,股东资格的取得,除向公司出资外,还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必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